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19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記者所撰「賣預售屋報稅 留意所得年度」的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而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的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在2014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台幣1,000萬元,並在201510月間以台幣1,800萬元出售,且在104年度收取台幣800萬元,20161月間收取尾款台幣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台幣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台幣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收取尾款時)綜合所得稅申報。

 

  筆者認為,預售屋的買賣是屬於「權利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來申報,至於買受人是分別在不同年度來支付買賣價款的話,應該以「交付尾款日期」的所屬年度為所得的歸屬年度。

可以參考下列財政部的解釋函令(財政部101/08/13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不論是「預售」或「中古屋」都必須注意交易所得稅的申報,且必須懂「節稅」,不瞭解時一定要請教專家,切勿忙修瞎練,才不會造成自己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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