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114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志成所載「主張剩餘財分配 取得房免納契稅遺產稅節稅有法寶! 依據<民法>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一方不幸過世,生存配偶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分配死亡配偶的「一半」財產,其餘財產才是遺產,據之計算,繳交遺產稅即可。

    其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僅可以省下遺產稅,如剩餘財產中 有房屋時,更可省下一筆契稅。

   屏東縣稅務局官員於1071113表示,除了省下部分遺產稅,如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也無需申報繳納「契稅」;不過土地部分仍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都必須報繳契稅,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包括在前述課稅範圍內,因此不必報繳契稅。

      筆者認為遺產繼承是透過存款、投資或是不動產等方式移轉給生存配偶,除考量配偶及全體繼承人意願,也需考慮不同形式間的稅負差異,例如,以不動產而言,配偶以繼承或請求權方式取得後再行移轉,土地增值稅計算可能會有差異,建議先詢問相關專業之會計師 、地政士等,俾能事先做通盤規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