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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121日經濟日報A13板記者翁至成所載「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們需共同繳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於民國1071120日指出,在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前,都屬於「公同共有」,故必須共同承擔納稅義務,如果繼承人置之不理,最後稽徵機關將會依法強制執行。

《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移轉以「登記」為要件,須待辦妥過戶登記才發生效力,不過依《民法》759條規定,因「繼承」取得財產者,雖未辦理登記,但已發生取得物權的效力,所以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依法即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同共有財產未設置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外按《民法》第二七三條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債務給付。因此,在這類案件中,繼承人因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共有人負繳納義務。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11月開徵之地價稅,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土地管理人應負納稅義務;如果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該筆土地應納稅捐遲遲沒有繳清,稽徵機關可以針對所有共有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筆者建議,未辦繼承土地,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規定,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執行列冊管理,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對繼承人之權利影響甚大,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為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繼承人對於遺產繼承一定要積極處理,如果有人不配合而無法登記,一定要找專業律師協助「協調」,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經常為繼承人們協調,有些案件仍可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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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