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

       根據民國1071121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翁志威所撰「共有房地持分買賣 適用自宅重購退稅」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賣房地時被課了土地增值稅,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法》第35條規定,在兩年內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於民國1071119日表示,兩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一人將另一處單獨擁有的房地賣給另一人這種情形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一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

    稅務局舉例,甲君與妹妹持分共有三筆房地,甲君在20186月向妹妹「購買」共有房地的持分,並在20189月「出售」另外兩筆單獨所有的房地給妹妹,供自宅使用。稅務局表示,以甲君案例,可認定為「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重購退稅。

     筆者提醒,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且重購退稅為各稽徵機關稽查的重點,建議由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協助規劃,以達「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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