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3日聯合報A9版記者游振昇「排除多數決,頂樓反對,基地台判拆」的報導,有一家電信業者在某大樓頂樓租地設置基地台,管委會同意續約,但頂樓有一戶反對,告上法院要求拆除基地台。台灣台中高分院認為,「電磁波」有可能不利於住戶健康,要求拆基地台住戶雖然是少數,但和生命、健康的無價比起來,基地台並非不可取代,故法院判業者必須拆除基地台,目前全案確定。

 

    法官指出,無線電台基地台設備的收發產生電磁波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也是目前社會普諞存在的疑慮,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也是排除多數決,這是兼顧調和公益與私益。

 

    判決指出電信業者在台中市一棟九層樓高住宅大樓頂樓設置基地台十年,2015年到期業者要續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由管委會與電信業者簽訂租約。但頂樓林姓女住戶並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加上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主張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租約不生效力,要求拆除電信機房與屋頂八支天線。

 

    電信業者於第一審被判敗訴,於是上訴,在上訴主張相管委會合法租用,應該優先適用《電信法》相關規定,台灣台中高分院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樓頂平台設置無線電基地台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之規定,尚須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同意,因此管委會的決議無效,而駁回業者上訴。

 

    筆者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同於社區的「憲法」,管委會的決議如果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應屬無效,有相關情形,住戶都可以根據此條例來做主張,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電信業者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頂樓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要出租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自應按上開程序辦理;否則縱使做成「決議」,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許請判決認定為「不生效力」,故不得不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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