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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31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贈與不動產時間認定,以契約訂定日起算」,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台幣220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4條之1規定,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且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的訂約日。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不動產要如何認定行為發生日國稅局說明,贈與稅還沒繳清之前,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因此,贈與稅報繳必須在移轉登記之前完成,也就是說,贈與行為發生日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

    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行為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則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筆者以為,雖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行為,於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並未以書面同意為要件,但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在未經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所以還是需要書面贈與契約之約定。訂約時除了需要注意契約日期外,更需規劃贈與房地後的相關稅務問題,尤其105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的贈與行為更需要留意。建議一定要找專業人士全盤規劃,以免除了贈與稅外還產生其他稅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不動產贈與比其他財產贈與複雜,涉及「贈與稅」與「不動產移轉登記」,故以向專家請教為宜,俾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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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