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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15日聯合報A1版記者王宏舜「大法官:繼承權不容剝奪」、經濟日報A4版記者王宏舜「大法官釋憲,繼承權變革」等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71214日做出釋字771號解釋,《民法》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二年內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不行使即喪失,大法官認為繼承權不容剝奪,小孩應得的遺產權利如果受侵害,應該於成年後仍有機會請求回復。

 

    過去最高法院判例和司法院解釋,對於民眾繼承回復請求權,在知悉受損害二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不行使,繼承權認定全部喪失(《民法》第1146),但大法官認定如此解釋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宣告違憲。

 

    但為了兼顧法的安定性,真正繼承人請求繼承回復有時效限制,與《民法》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時效相同,不管是動產或是不動產,請求時效均為15年。才不會造成有些小孩母親過世留下遺產,全部納入父親名下,沒有分給同樣有繼承權的孩子,或是父親過世之後遺產,全部被叔叔伯伯拿走,長大之後想要取回卻因為已經超過10年,遭法院認定超過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而追討無門。

 

     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指出「繼承回復請求權」和「個別物上請求權」是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的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逾時效完成之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已經取得的繼承權,得要求歸還遭占的繼承遺產。

 

    筆者贊同這樣的見解,因為繼承回復請求權二年和十年的時候不夠長,有可能繼承的發生在小孩還小的時候,根本不知可以主張這樣的權利,長大之後卻因為時效已經超過,而沒辦法再主張權利,對於未成年的繼承人相當不利,根本解決之道可以透過未來修法之後,解決此類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大法官會議相較於往昔更重視人民的「財產權」,相較法院採較保守的見解,更有保障人民權益的觀念。此號解釋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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