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9日自由時報A1版記者王定傳所撰「郭台銘愛廟土城順聖宮 占地判拆」,國民黨前立委盧嘉辰委員因為新北市土城區順聖宫、玄聖慈惠堂和北元乾元功德會共3間宮廟,與土地持分所有人發生產權糾紛,雖然提出這些土地是祖先從日治時期流傳下來的證據影本,但法官不採信,最後被判須拆除占用的建物並賠償相當於租金的損失。其中,順聖宮是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的「愛廟」,如今卻捲入官司還遭法院得拆屋還地。

    洪姓及吳姓地主認為,他們陸續取得上述3間宮廟的部分土地所有權,沒想到卻遭占用,根本就是「無權占有」,2017年提出民事訴訟希望宮廟遷走,將土地還給真正的所有權人,同時還要拆除建築物、賠償相當於租金的損失等。

     對此,前委員盧嘉辰等人主張,這些地都是曾祖父從家族中「分管」取得的,是由日治時期傳承下來,期間的買賣、繼承都有事實處分權,不是所謂的無權占用,況且洪、吳兩人在取得土地時就知道有分管的情形,他們也有提出協議書、分家單等資料,應該要遵守契約約束。

    不過,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盧家人提出的文件只有影本,洪、吳兩位地主都質疑證據的真實性,拿不出原本的文件確實無法證明雙方的分管契約是否存在過,因此判決盧家人敗訴,必須支付先前占用的「不當得利」幣各10萬元及9萬多元,同時每年還要給付地主台幣各4萬、3萬多元的租金,並清除、遷出建築物歸還土地。

      筆者以為,《土地法》第43條定有明文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也就是說登記具有對世權,洪姓及吳姓地主為真正的所有權人,其主張有理由,除非主張所有權的人可以證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譬如主張只是「借名登記」。所以盧前委員所提供的分管協議並無法真正主張為真正所有權人。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這件案件「證據」很重要,占用人一定要努力取得「人證」、「物證」,方能提出有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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