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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16日蘋果日報B4版記者洪子恩「現況交屋地雷多,詳列《屋況說明書》避紛爭」的報導,中古屋買賣糾紛層出不窮,包括「未提供屋況說明書」、「房屋漏水」、「斡旋金返還」、「隱瞞重要資訊」等等都是常見地雷,專家提醒別以為合約附註「依現況交屋」就可以免責,如果有任何隱瞞,還是要負起賠償的法律責任。

 

    首先針對屋況房屋問題,舉例來說,房屋有漏水,屋主卻在《屋況說明書》的「滲漏水」、「房屋受損」等欄位勾選「否」,並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交屋之後出現問題依然會被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公共空間」的狀況也要詳細註明,例如地下室車位滲漏水嚴重、電梯零件需更換、外牆有磁磚剝落等情形,屋主和仲介在《屋況說明書》勾選「否」,實務上有法院判決解約,屋主得返還價金還要賠上訴訟費用的案例。

 

    因此除非屋主簽約時將房屋各類狀況詳細註明在《屋況說明書》裡面,讓買方在看屋的時候就知道,否則依現況交屋,並不能免責。

 

    另外「斡旋金返還」也是一大糾紛,買方一旦下斡旋,只要屋主書面同意,契約就會立即生效,斡旋金轉成「定金」,到時再反悔就來不及,屋主何時同意買方並不知道,灰色地帶常常被仲介和屋主利用,押了更早的時間逼你成交或是沒收定金。最好的情形應該是看屋時先拿一份《議價委託書》回去慢慢看,不要放棄法律上規定的「三天審閱期」。

 

    此外隱瞞重要資訊也是常見糾紛,像是「未註明頂樓是違建」、「頂樓有廟」、「土地內有公保地」等,大部分都歸咎於業者未善盡查證,多半能以返還價金或服務費來解決。

 

    筆者也提醒民眾,中古屋買賣,「屋況說明書」是確保房屋現況有沒有瑕疵的一個依據,賣方一定要「誠實告知」,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要提供,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因為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49條、第354),「屋況說明書」是雙方對「現況」認定的主要依據,故務必小心,才能避免無謂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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