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22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翁志威「繼承股票抵遺產稅,兩種算法」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既成的股票抵繳遺產稅,如果申請抵繳日的每股收盤價較死亡時收盤價低,則不可全額扣抵必須依照比例計算扣抵價值;反之如果比死亡時收盤價高,該檔股票案按照死亡時的收盤價全額扣抵。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的時候,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所繼承的股票抵繳。

 

    但是選擇抵繳股票的時候,必須注意相關規定,如果股票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是申請抵繳日時價比死亡時低,可抵繳稅額必須按照股票佔全部遺產價值的比例來計算抵繳稅額。

 

    比方說被繼承人甲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新台幣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新台幣200萬元,沒有任何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可以申請以甲留下的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經查甲的股票共2萬股、每股新台幣50元,核定價值新台幣1000萬元。但繼承人申請抵繳日每股收盤價僅25元,因此必須依照比例計算抵繳限額,A上市公司股票100萬元占全部遺產4000萬元1/40,因此應納稅額200萬來算,可抵稅額以新台幣5萬元為限。反之如果該檔股票在繼承人抵繳申請日每股60元,就可以將該股票全部抵繳,但是抵繳時已死亡時價值計算,2萬股股票僅可抵繳新台幣100萬元。

 

    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可以依照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和其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是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2/3同意提出申請,以免超過繳納期限導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筆者認為,用股票抵繳遺產稅相當不划算,因為國稅局目前的規定根本對納稅義務人不公平,股價本來就有漲有跌,抵繳時股價比繼承時高,全額抵繳卻只能按照繼承當天的收盤價計算;抵繳時股價比繼承時低,只能比例抵繳,且只能按照抵繳時比較低的價值來計算,對於繼承人而言相當不公平,因此除非萬不得已,不然比較不建議用股票來抵繳遺產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繼承人注意遺產稅實物抵繳,不了解時,還是請教專業的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較有保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