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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2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報房地合一稅,留意取得日期」的報導,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已經上路多年,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在取得日的認定、成本或是費用計算等規定上,常常有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房地時,無論交易所得或損失,都必須留意申報期限和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或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睡新制上路之後,個人交易民國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是2014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必須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對於新舊制適用規定不清楚,像是地主參與都更分回房地,之後要轉售出去,該如何認定稅率?國稅局表示,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

 

    舉例來說,甲君名下土地1997年取得,以土地參與都更,並在201781日分回房屋、201831日出售,由於土地取得時間適用舊制,因此免納所得稅,但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適用新制,必須按照房屋持有時間認定稅率,甲君持有超過10年,因此房屋交易按照15%稅率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除了取得日的認定,也有許多納稅人計算成本或費用的時候不清楚規定。像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應該要按照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後作為取得成本,而不是當初的買入價;像是水電瓦斯、房屋稅、地價等也不能列為費用減除,必須注意。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所得新制稅自民國10511日以後上路,是否適用新制則是視「取得日」,申報的方式與所得計算的方式、稅率均與舊制不同,最好請教專業人士,才不會因漏報、短報,致無辜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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