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28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翁至威「欠稅禁止處分房地,可核實估價」的報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時,財產價值原則上一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現值加計兩成來做估價,但納稅人如果認為估價太低,可以主動提出房屋時價相關證明,查明屬實就可以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者的財產,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用來保全租稅債權。一般而言,針對禁止處分財產價值認定,土地以公告現值加兩成、房屋則是機照稽徵機關核定的房屋現值加兩成計算,但納稅人可以主動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解釋令,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加權平均售價等八大項。

    舉例來說,某甲欠稅新台幣720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各一筆,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分別新台幣500萬、250萬元,國稅局分別加兩成計算財產價值,土地禁止處分估價新台幣600萬元、房屋新台幣30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為土地估價距離欠稅仍有新台幣120萬元差距,除了土地持分100%必須禁止處分之外,部分房屋持份也逃不過,120萬欠稅佔房屋估價300萬的40%,因此房屋40%持份也得禁止處分。

    但因為甲君提出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資料,土地估價為新台幣800萬元,超過欠稅台幣'720萬,故僅須禁止處分土地90%持分,稅務機關即得以保全房屋。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因為欠稅名下不動產遭到禁止處分,如果認為遭禁止處分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欠稅的金額,可以先找不動產估價師做估價,看是不是可以減少禁止處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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