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經濟日報民國108年元月2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被繼承人債權 應報遺產稅」被繼承人若有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此「債權」也屬遺產稅的課徵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第七款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所投資的公司若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與生前投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到納稅義務人漏報債權金額高達台幣5,380多萬,除了補徵遺產稅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必須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於遺產外,如被繼承人與該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尚未獲清償的話,納稅義務人必須檢附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等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筆者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十三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如不能提出證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一定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或往來之公司,詳細查明被繼承人截至繼承日(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並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遺產稅的申報涉及專業,「節稅」也很重要,民眾如不懂,還是以委請專家代為申報為宜,切勿為省小錢而冤枉繳納,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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