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329日蘋果日報A19版的報導,高雄市陳先生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養護工程處來指其透天厝有8平方公尺占用公有土地,要求繳付五年使用補償金新台幣三萬多元或是以新台幣90多萬買下,痛批當年鑑界確定房屋沒有占用他人或公家土地,如今政府卻只以一紙「公文」要百姓繳錢,決定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陳男指稱該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透天厝約30年前買下,後來登記太太楊女名下,民國10712月底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養護工程處來函,指稱房屋騎樓疑似佔用「國有土地」,民國1081月又發文要求繳納使用補償金否則循法律途徑訴訟。

 

    陳男指稱,該透天厝已經蓋好45年,且他於1991年申請土地鑑界,確定沒有占用到他人或公家土地,不料時隔近30年,公路總局卻指他占用公有道路用地,派人勘查並且在聲稱遭占用的土地上用紅漆做記號。

 

    陳男認為透天厝騎樓外水溝用地,遭到公路總局稱遭到占用,一紙公文就要百姓繳納補償金,認為政府太惡劣。記者詢問公路總局林姓承辦人,指稱因為有住戶申請重新鑑界,發現當地約有10戶占用道路用地,才會發函通知住戶會勘和補繳五年使用金。鳳山地政事務所則指出,公路總局民國1076月申請鑑界,確定陳男等人占用養工處的「畸零地」,如果屋主對地界有疑義,建議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筆者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遇有「界址爭議」,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或找專業地政士代理申請,由地政人員到場來指定界址位置,如有不服可以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則再向法院提「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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