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515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房客代繳稅款列計房東所得」台北國稅局提醒,房客如果代替房東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等稅捐或費用,在稅法認定上屬於「租金的一部份」,房東在報稅時必須一併納入申報「租賃所得」。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時,則承租人因履行約定條件所支付的代價,實際上即屬於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完全相同。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房東於2017年間把房子出租給乙房客,每月租金台幣1萬元,並由乙房客負擔租屋處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結果甲房東報稅時沒有將房客代繳的稅款納入租金,導致短報所得,遭到國稅局發單補稅。雖然甲房東主張,依據雙方租賃契約所載租金為每月台幣1萬元,認為房屋稅、地價稅等不應該列入租賃所得,但台北國稅局還是認定這些代繳稅捐與租金性質相同,因此駁回房東的提的復查,所以房東仍須補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租賃雙方在簽訂契約書時,除了約定租金給付外,仍應注意如有房客代房東繳納負擔的稅捐或費用,都屬於租金的一部分。

 

    我國租屋市場長期不平等,有不少房東將成本轉嫁至房客身上,如臨時調漲水電費、租金無法申報扣繳所得稅、房客代繳補充保費等。若房東將原屬自身應繳納的補充保費轉由房客或扣繳單位負擔,則該筆補充保費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房東,一定要誠實納稅,因為稅務單位課稅日益嚴苛。有所得就要誠實報稅,納稅義務人可以「節稅」,但千萬不要有逃漏稅、避稅等違法或取巧的行為,才能避免無謂的「稅務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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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