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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68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翁至威「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省稅有術」的報導,夫妻其中一方不幸身故,剩餘財產較少的生存配偶,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有機會省下不少遺產稅,南區國稅局也提醒,要行使這項請求權,應注意三大事項,包括不可代位申請、留意請求權時效及履行請求權時限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配偶其中一方死亡或是離婚,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債務,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因此當剩餘財產較多一方先過世,生存一方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部份價值核課遺產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國稅局提醒民眾必須注意三大事項。

    首先,配偶請求權是因為「配偶關係」產生,屬於「一身專屬權」,不能讓給他人或是給他人繼承,必須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假設配偶雙方相繼死亡,父親死亡後母親死亡,但母親生前沒有主張行使請求權,此時子女如果要代替母親帶未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國稅局依法不會同意。

    此外請求權時效在遺產稅申報書上面就有申請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剩餘財產,最慢應該在得知後「兩年」內行使,如果事後才得知最慢也要在配偶死亡五年內,不然會喪失權利。

    國稅局也提醒主張請求權之後,繼承人應該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後「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是交付給生存配偶,並且將明細、證明文件交國稅局備查以面遭查稅。

    筆者認為,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有把一部分的現金直接提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是在繼承之後,提領的時候,並沒有把相應的金額存入生存配偶的戶頭中,而是全部由子女提領,這樣的情形如果沒有回報國稅局,「一年」後國稅局會來函要求繼承人提示應交付相關金額的證明,一旦提示不出交付的佐證,則會被國稅局直接要求補稅,所以千萬要小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經常處理遺產繼承的法律問題,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生存配偶」,且他們之間夫妻財產制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常常會處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眾這方面如不了解,最好請教專業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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