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內政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台北富邦銀行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68日經濟日報A11記者翁至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重新申請自住稅率」報導,民眾若持有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申請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地方稅務局提醒,若因為土地贈與、繼承等原因,變更土地所有權人,記得要重新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由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因移轉後課稅住體已變更,應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由上述報導可知有具體提出當不動產有移轉更名時,「新的所有權人」在稅捐機關裡面資料就是以新的(一般稅率)做依據,除非所有權人有請代理人或是自身前往辦理才會更改,但使用自用稅率有以下幾點限制,筆者在這邊為讀者做個分析:

1.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辦理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有辦理戶籍登記,且須入籍滿一年(繼承、贈與除外)

2.土地所有權必須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

3.此不動產(建物、土地)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滿一年即可申請,如是上下層建物,樓上為自住樓下為營業使用者,則可申請「部分」為自用稅率。

4.都市土地為3公畝為限(即約300平方公尺;90.75)、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即約700平方公尺;211.75)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親屬以一處為限。

 

以上所述都是申請自用稅率的條件,一般民眾找地政士辦案件結束時地政士都會告知相關稅的問題,如有不了解者可致電詢問承辦案件之地政士與當地的稅捐機關,多一個詢問問題有可能讓自己脫離被課重稅的對象,畢竟「自用稅率」與「一般稅率」可是有相當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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