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614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公設保留地抵遺產稅,有眉角」的報導,民眾要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以分為「全額抵繳」或是「比例抵繳」,台北國稅局表示,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生前取得的日期與原因。

    民眾要以被繼承人中遺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可在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為了防杜有心人透過低價買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稅款的投機行為,《遺贈稅法》於2009年修法限制公設保留地抵繳。

    但是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畫設之前就已經是被繼承人所有,或是劃設之後因為繼承而移轉到繼承人手中,期間未曾以繼承以外的方式移轉,都可以「全額抵減」。

    如果是其他情形,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按照「比例抵繳」,所謂「比例」乃指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佔全部遺產總額的比率,再乘以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出可抵繳的金額。

    舉例來說,甲君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新台幣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新台幣300萬元,納稅人希望以甲君留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核定價值為新台幣200萬元。

    如果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於1963年被劃定,如果是甲君於1956年買下,或是由甲君父親於1956年買下,之後繼承,都可以全額抵繳200萬元的遺產稅額。反之,如果甲君是在1971年買賣取得,因為時間點在畫設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後,則只能按比例抵繳,土地價值200萬元僅占全部遺產4000萬元的5%,乘以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300萬元,等於只能抵新台幣15萬。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遺產稅額龐大,無法一次繳納,除了申請分期之外,也可以申請「實物抵繳」,若是現金沒有問題,但若是股票或是土地,因為國稅局認定方式跟一般民眾認識可能會有落差,通常對民眾較為不利,建議先諮詢專業人士,比較不會因被國稅局佔便宜而吃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遺產稅用「實物」抵繳原本就有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又如果是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則更應注意「全額抵繳」與「按比例抵繳」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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