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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小麗因為工作關係和老公阿寶分隔台北、高雄兩地,兩地均買了房子。位於台北市的A屋登記小麗的名字,並且設小麗的戶籍,並且阿寶現住在該屋。而位於高雄的B屋是新買的,將來由小麗居住,阿寶只有假日偶爾過來住。試問,若B屋登記為小麗的名字,但無人設籍,是否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適用?若B屋登記一人一半,對於地價稅有何影響?

解答:我國對於土地持有課稅採地價稅與田賦雙軌制,依《土地稅法》第14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而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則累進計算,從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然而依《土地稅法》第17條對於「自用住宅」則享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所謂的「自用住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因此,該問題,台北市的A屋與高雄的B屋,所有權人均為小麗,由於在不同縣市,因此分開計算地價稅歸戶。而目前A屋為小麗設籍,因此在三公畝(300m²*0.3025=90.75)內享有自用住宅之地價稅率。若B屋要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因此若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由小麗之父母、成年子女或岳父岳母設籍方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而B屋產權登記一人一半,則依各自擁有之面積計算地價總歸戶,但由於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則因此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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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