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委託人及受託人究竟應準備哪些資料?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小麗年事已高,看到最近新聞有女兒為了房屋弒母的新聞相當恐慌,決定先將名下的房地信託給其弟弟寶田,並以自己為受益人,請問小麗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解析:

    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乃是一種財產的管理方式,受託人依委託人的指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因此辦理「信託登記」,必須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即信託契約書或遺囑信託之遺囑)、「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此外由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除有該規則第41條之情形外,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故應依該規則第41條第10款之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除了以上應備的文件外,由於《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獲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由此可知,除必須檢附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外,有需要時並應檢附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茲將辦理信託登記應備妥的資料臚列如下:

(1) 登記申請書;

(2) 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

(5)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 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7) 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