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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3日聯合報A7版記者鄭宏斌的報導,許多民眾的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做為他用,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內政部會在「六個月」內訂定辦法,希望將兩萬五千公頃的公共設保留地不用的部分解編,還地於民。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於立委質詢下並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預留做為學校、公園等設施,但因少子化新學校不蓋、現有學校也減班,所以才未徵收土地,造成閒置。其並表示會在「六個月」內訂定辦法,研擬解編之可行性,現行也有三種解套辦法:一、容積移轉,地主可將容積賣給建商。二、和「公有地」交換。三、容許民眾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面蓋臨時性的建築。

    筆者認為,這樣的政策值得讚賞,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遲遲不編列預算徵收,有土地卻不能利用,對於人民的財產權是一大剝奪。將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不但可以讓地主充分利用自己的土地,更可釋出更多的住宅或商業空間,解決城市居住及土地不足的問題,可謂一舉兩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也認為《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其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內政部的此一解編的做法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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