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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2日中國時報AA1版記者吳泓勳「無買房成本證明,今年恐繳更多稅」的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441日發布房屋交易所得認定標準,制定無法提出成本證明時各縣市對售屋所得認定標準,除了台北市仍維持48%42%的最高標準外,其他五都也都全面提高。

 

   像是新北市的板橋、新店、永和認定標準都從33%提高至36%、桃園市桃園、中壢、八德等區也都從20%提高至25%,台中市西屯區也從24%提升至26%

 

    根據央行對於「豪宅」定義,台北市以不動產成交金額新台幣7000萬以上、新北市以新台幣6000萬元以上、其他縣市則以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者即認定為「豪宅」,無法列舉成本證明時將用售價15%推算所得課稅。而豪宅標準以下的不動產交易案,財政部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稅基,再用各縣市地區的所得額認定標準用來計算賣房的財產交易所得。

 

    筆者認為,出售房屋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才不會冤枉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罰鍰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屋稅、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均屬與「財產」有關的課稅,政府擅自認定「豪宅」的標準,作為差別課稅的依據,此舉非但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也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未來恐將掀起「違憲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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