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財產已繳納所在地國遺產稅款,是否可以主張扣抵我國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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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另外,依據同法第一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按照前開規定可區分成下列三種類型: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屬人主義)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屬地主義)

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屬人主義)

 

  在實務上,如是經常居住在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應將被繼承人海內外資產一併在稅捐稽徵單位作申報,如在國外有繳納遺產稅額,則在遺產稅申報書扣抵稅額部分,填寫已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並出具納稅憑證(需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以資佐證。如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時,則僅需申報被繼承人中華民國境內財產,如在國外有繳納遺產稅額,也可以主張扣抵該稅額,以避免重複課稅。

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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