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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624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翁至威所撰「配偶剩餘財產結稅留意期限」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於夫妻關係消滅時可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也是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之一,但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必須在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給付生存配偶,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申報遺產稅時,如果婚後生存配偶相較於死亡配偶,取得的財產較少,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雙方扣除婚後債務的剩餘財產差額中,生存配偶可主張一半財產的請求權,且這部分的請求權金額不課遺產稅,實務上許多人藉此達到遺產稅節稅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稽徵機關都會專案列管,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給付給生存配偶,如納稅人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將遭國稅局追繳應納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因此,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必須以實際獲得請求權金額為準,而非一經主張就成立,因此稽徵機關都會將這類案件列管,避免漏稅。

   筆者建議,因繼承相關法規繁複,繼承人們應注意在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的相關規定,若有疑慮一定要請教相關專業人士,才能真正的為自己「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到事務所在提供當事人法律服務,涉及運用此方法節省「遺產稅」,一定會提醒當事人這方面的問題,使當事人的節稅可以完全達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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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