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6日自由時報C3版記者巫其倫所撰「非自願賣掉房子  沒申報仍不得免罰」台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一名納稅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在2017327日取得房地所有權,但該名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就依《土地法》及相關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同年8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由於該房地是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案例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雖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補徵稅額台幣60多萬元,但甲君未在期限內申報,遭處罰鍰台幣30多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對此解釋,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罰;若案件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可由最高45%稅率降為20%稅率課稅。甲君雖符合「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降為20%課稅,但甲君未依限申報納稅,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依規定不得免罰。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20161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均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應納稅額就應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筆者建議,房地移轉除應納稅賦外,更應要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申報,不同時期取得的房地可主張的所得稅賦不同,建議找專業的地政士詢問且提供相相關申報服務,避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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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