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不動產加盟店負責人黃姓男子五年前看上一處房地明知曾發生跳樓命案,仍由員工鄭姓房仲以新台幣480萬元低價購入,隱瞞資訊轉出獲利新台幣159萬元,新屋主得知是「凶宅」後提高,高雄橋頭簡易處判決黃姓、鄭姓房仲分別為有期徒刑5月、4月均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143月黃男看上一處房地,當時許姓屋主坦言曾發生自殺,並且在買賣契約書中註明有發生非自然自殺案件,並在買賣契約書註明事實,黃仍指示鄭買房,之後兩人尋覓買家,為求順利出售,在與有意購屋的鄭姓男子接洽時,未主動告知,才讓鄭以新台幣639萬元買屋。

 

    鄭姓新屋主付清買賣尾款後,把房屋登記兒子名下,沒想到三個月後輾轉經鄰居告知是凶宅,查證後驚覺被騙,提告詐欺。

 

    黃姓、鄭姓仲介矢口否認詐欺,辯稱是因為沒弄清楚法規,主觀認知非凶宅,但因為前屋主表示有當面和房仲提及自殺案件有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且黃也坦言前屋主有提到母親癌末跳樓自殺,橋頭簡易庭認定,兩人用低價購入隱匿訊息再轉手,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考量他們願意買回爭議房地彌補被害屋主損失,合議庭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刑有期徒刑五個月、四個月,依法得易科罰金。

 

    凶宅對於房屋買賣是「物之瑕疵」的一種,筆者提醒從業人員一定要有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應該把屋況從實告知買方。民眾如果有凶宅要賣,也一定要從實告知買方及仲介,以杜絕無謂的爭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買賣房屋要小心,「物的瑕疵」務必妥慎處理,避免因而發生不必要的爭執,甚至進而上法院打官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