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10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建案換起造人,兩情形免契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尚未完工之建案,如果有起造人變更的情形,若能清楚交代金流的合理性,尚不需要進行課稅,然而若變更起造人的當下,如涉及買賣、交換與贈與等行為,就必須依法報繳契稅。

    建案在完工之前或取得使用執照之前,起造人變更之最常見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家人自行造屋,本來是長輩當起造人,後來變更給晚輩,這種情況較為單純,稽徵機關通常可以免予以課徵;第二種情況則是獨資、合夥性質的建築師事務所,若將起造人登記為事務所,或是登記為負責人個人,二者之間互相變更,金流歸屬可能也相對單純,只要能清楚提供,稽徵機關也不會為難。

    依《契稅條例》第14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之前,將此建物讓與他人,由受讓者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由受讓人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可以免課徵契稅。但是部分業者看到法規如此規定,就希望循此管道規避契稅。

      如果是實際上就是預售屋買賣案件,或是交換、贈與案件,就必須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由最後建照上載明的起造人來繳納契稅。買賣及贈與案件,應依房屋現值乘以6%稅率課徵;若是交換案件,則依2%稅率課徵。

    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如需申報契稅,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納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

    過去時有建設公司透過變更起造人名義,試圖逃漏契稅繳納義務的情況發生,譬如建商出售預售屋,建設公司確認未來買家之後,在建案尚未核發使用執照、還沒有房屋稅籍的情況下,就先將「起造人」變更為認購預售屋的買方,稅捐稽徵機關對此類案件都會特別注意。筆者提醒,若有符合免課契稅情形,可主張免予課徵,但若有逃漏稅情形則會有相關裁罰,應特別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建照執照起造人名義變更,免繳契稅是有條件的;如果不符合免繳的要件時,就應注意要繳納契稅的情形及稅率,這樣才不會有稅務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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