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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95日自由時報H6版記者朱語蕎「租屋糾紛多,終止租約、修繕問題最常見」的報導,根據「崔媽媽基金會」統計上半年租屋糾紛案例,排名第一名的是「終止租約」,此類最常發生在承租人租房後,發現住得不惜習慣或是臨時有變故,要提前解約,崔媽媽基金會法務部主任曹筱芸表示,一般會建議簽約時先訂定約定終止權,也就是租約期滿前雙方提前告知,不需要再協商同意,就可以不管任何理由終止租約,但最好提前1~2個月先通知房東,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可能會賠償最多一個月違約金。

 

    租屋時的修繕責任也是常見糾紛,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和水電管線的維修責任歸屬?根據行政院版本的「定型化租賃契約」中規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但若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不再此限」,因此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實務上像是結構管線等不可動的部分,由「房東」維修,如果是燈泡燈管小型家電等消耗品,可以特別註明約定由房客自行負責。

 

    此外押租金的問題,房客在決定承租後,都會支付一筆押金,作為租金擔保和損害賠償,租賃期滿,房東應將押金全額退還給房客,而根據最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押金最多僅能收取兩個月租金,而押金要做為損害賠償或是遺留物清理,除非租期到期仍有欠租,才能拿押金抵扣租金。

 

    20209月新上路的新版租賃契約,最讓租屋族有感的就是電費每度上限,並將租屋糾紛納入規範,內政部公布的新版名稱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加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鎖定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每月用電121~330度以下來看,夏月台電每度收費2.38元、非夏月每度收費2.1元,超過一千度最高級距每度6.41、非夏月每度5.03

 

    新版租賃契約也將常見糾紛納入,包括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整租金,並且詳加說明房客應負責修繕的項目和範圍,以及在租賃期間必須維持住宅和於居住使用,如果房東修繕房屋導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以主張扣除全部或是部分的租金。

 

    房客也不得變更為「非住宅使用」,並且應妥善維護,如果有轉租必須在轉租後30天內通知房東,租賃契約到期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不取回,房東可以予以拋棄。如果房客因為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提出六個月以上診斷證明,可以主張提前解約。

 

    筆者提醒民眾,內政部日前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無論是房客或是房東,都應該詳加閱讀且充分了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是為維護人民的「居住權」,與《住宅法》相互配合;《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不少規定與承租人的權益密切相關,承租人應妥善運用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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