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93日工商時報A14版記者林昱均「買回繼承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舊制」的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近日公告「房地合一的新函釋」,繼承人按照比例取得祖產土地或房屋如果繼承人分割遺產,是移交法院拍賣時,再依照持有面積拿回現金,而如果其中有繼承人在拍賣時又買回,則該取得者未來售出不動產時,既有土地依照繼承方式計算持有期間,多數可以適用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不過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繼承人是透過在法院拍賣時買下其他繼承人土地,則其他土地持有年限計算時間點仍為「拍賣取得年度」,就會落入房地合一的新制課稅。

 

    201411日以前取得或繼承親屬在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屋,或是201411日以後取得,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賣出,均要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

 

    如果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依照房屋收入減除成本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5~40%的綜所稅稅率。

 

    如果適用新制,個人持有一年出售須課徵45%所得稅率、1~2年出售35%稅率、2~10年為20%10年以上則是15%

 

    財政部官員並舉例,有親屬生前一筆土地90坪、持有50年,親屬過世後,ABC三人繼承該筆土地,每人獲得30坪,三人在2019年將祖產移交法院拍賣,繼承人A想要保有又全數買回。

 

    根據本次函釋,A本來持有約30坪屬於「形式移轉」和「繼承」,未來轉賣國稅局認定該筆土地取得時間點為前一代親屬購入土地時期,因此A轉賣既有繼承土地適用舊制;但剩下60坪土地,因為取得時間點為法院拍賣後的移轉日,屬於2016年取得,因此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將來轉賣如果超過兩年,扣除成本、費用和土地漲價總數額,仍要計算20%的房地合一稅。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過戶不動產,可以尋找合法地政士協助,如果對於是否申報房地合一有疑慮,也可以請教專業人士的意見,以免因為漏報,要求補報且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不動產繼承及共有不動產分割經驗豐富,面對繼承人繼承不動產而成為共有,而共有不動產嗣後又經過法院裁判分割,而採用「變價」分配,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中有繼承人再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該不動產,則該不動產再決定適用「新制」或「舊制」,財政部賦稅署將之解釋為要以「拍賣取得時間點」判斷,而不是以「繼承取得的時間點」判斷,民眾務必注意,俾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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