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

問題:

  買方阿龍想要向銀行多貸點錢來整修裝潢,因此向賣方阿富請求配合簽立兩份不同金額的買賣契約書:一份為真實總價金新台幣2500萬元;另一份則是調高契約總價為新台幣3000萬元,未來要以買賣標的及調高金額的契約書,作為買方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使用。
  請問:阿富如果配合阿龍簽立兩份金額不同的買賣契約書(私契),會有法律風險嗎?

解析:

  一、阿富出售不動產事實上是以新台幣2500萬元與買方成交;倘若為配合買方向銀行貸得更高的資金以供運用,無論是作為買賣價金的給付、或是其他用途(例如裝潢),如果銀行是在不知情、陷於錯誤等情況下提供貸款(暫時不論銀行的估價是否有瑕疵),未來有可能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部分:
  實際上雖然買方個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但問題是,買方所提出的「(假)買賣契約」是經由買賣雙方簽名用印,暫時不論銀行的估價是否有瑕疵(銀行可能「與有過失」),如果銀行主張受有損害,阿富與阿龍均有可能因此遭到銀行以(共同)侵權行為、主張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部分:
  如前所述,實際上雖然買方個人向銀行辦理貸款,形式上賣方並沒有參與;但銀行在核貸前,除了買方的個人信用與政府房市政策等因素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所載契約總金額,也是銀行評估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因此,倘若銀行事後發現,是有可能對買賣雙方提起刑事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偽造文書」等罪嫌,此不可不察!(本文出自《成屋買賣與仲介糾紛解決法律手冊》,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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