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602dba8aae3f9_1133x523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年2月18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共有屋分割出售,需多留意稅務」報導,家人間共有持分的房屋,若想分割產權出售,可能衍生房地合一稅的負擔,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分割產權後持分增加,又是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才進行分割,滿足以上兩項條件,就屬於課稅範圍。

近期高雄國稅局有一起漏報案件,某個大家族內部在分配財產,家族成員間早在民國95年就以繼承取得大筆土地,由兄弟之間共有。直到去年3月家族成員之間協議,一位弟弟決定將其手中的房地持份,賣給建商親戚,且活用該塊土地,殊不知漏報房地合一稅,因而挨罰。房地合一稅是在民國105年1月1日上路,已經實施超過五年以上,不只出售近年新入手的房屋、土地要課稅,就算是透過分割共有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新持份,也會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案例之所以會受罰,主要有兩個因素,首先在產權取得時間點方面,雖然當時繼承的是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房屋,但其實共有產權分割後,算是重新取得產權,因此這筆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而且因為在短期內交易,稅率高達45%。第二項因素,此案在分割產權的過程中,家族成員間為求計算方便,因此將一筆面積比較完整的土地分割出來,導致這位賣家取得的土地價值,高於原本繼承取得的持份。在滿足以上兩項因素的情況下,國稅局才認定「多取得的部分」,應該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此案是發生在鄉村的地區,因此交易金額不大、補稅金額也不高,但地主還是因為漏報「房地合一稅」,並遭國稅局裁處行為罰1,500 元;但如果類似案例發生於都市地區,交易金額龐大,課稅金額就會十分可觀,提醒民眾交易前不可不慎。

筆者認為,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後,如遇有相關疑問或盲點時,應去訪國稅局詢問或找專業人士檢視稅務,切勿以自我見解來解釋及計算稅費,導致案件的複雜性及衍生稅務問題,依前述內文說明,當事人在登記日及取得日的認定上,應釐清時間點的適用,以及在共有物分割前後的價值,應就查明有無增減,其價值相當,視為原物取得;其價值不等,就差額取得的部分,屬於新取得之物,再依稅制來判斷新舊制房地合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也認為在當今的「法治時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課稅,面對稅務不得輕忽,要請教專家,以保權益!

 

新聞出處網址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5696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