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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324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出售繼承屋,留意適用稅制」的報導,轉賣繼承取得的不動產,課稅規定有許多沒繳,高雄國稅局指出,出售時間認定是以「繼承人取得日期」為準,如果家人是在民國10511日前取得的房地,可以適用房地課稅舊制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最大特色在於可以和原屋主併計持有期間,適用不同課稅方式。因為房地合一稅是從民國10511日上路,因此針對取得的房地可以有兩種情形。

    首先如果這間房市爸爸在民國10511日以後才取得的,兒子繼承後出售時適用新制課稅,但是持有期間可以跟爸爸合併計算。

    而如果爸爸是在民國1041231日以前就取得該房地,爸爸過世之後傳給兒子,兩人併計持有期間,這間房子出售的所得就可以適用舊制,併入綜所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且土地的部分可以不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前述併計持有期間後,可以適用舊制的房地,要是繼承人認為按新制課稅較有利,也可以按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根據房地合一的規定,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可享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以10%優惠稅率課稅。

    另外,國稅局官員也提醒民眾,凡是繼承取得的房屋,皆是以繼承時間點的「房地現值」作為房地的取得成本,而非繼承發生之前「原始的購屋價格」。

    筆者提醒民眾,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一定要非常注意「前手」的取得時間,也就是被繼承人是什麼時候取得的,如果是在民國10511日以後,就必須特別去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問題,因為繼承取得的成本通常都是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現值去算,但是出售都是用市價,所以這兩者的價差不小,會被課的稅也不輕,務必要考量節稅,例如有沒有可以提列為成本的費用,有需要可以請教專業人士代為規劃,較為省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為了抑制房價,不斷地在稅制上做改變,自民國10511日起的房地合一所得新制較為特殊,目前更已有房地合一所得2.0,故民眾於出售不動產,要特別謹慎規劃,才不會冤枉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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