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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年3月24日經濟日報A17記者程士華「死亡年度房地稅 從遺產扣除」報導,過世家人名下留有不動產,台北國稅局表示,其死亡年度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以作為遺產稅計算時的減項,按其生存其間站課稅期間的比率,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可將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須留意上述房屋稅、地價稅的開徵期間不同,因此計算方式有別。
依上述報導中所述,可了解國內對於繼承方面的優惠稅率遠超其餘稅,給予可扣除額項目很廣泛,只要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前詢問國稅局、地政士、律師……等有何種方式可節稅與之討論,再把應備文件準備好即可。
回到前述報導所載,【可將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須留意上述二稅的開徵期間不同】跟閱讀者做個簡單叮嚀,房屋稅的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1個月,但,課稅期間是由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地價稅則是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期間是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如需使用上述扣除額的民眾需多多注意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再藉此依「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的比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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