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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分遺產出問題代表教養出問題|天下雜誌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324日經濟日報A17記者程士華「死亡年度房地稅  從遺產扣除」報導,過世家人名下留有不動產,台北國稅局表示,其死亡年度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以作為遺產稅計算時的減項,按其生存其間站課稅期間的比率,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可將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須留意上述房屋稅、地價稅的開徵期間不同,因此計算方式有別。

    依上述報導中所述,可了解國內對於繼承方面的優惠稅率遠超其餘稅,給予可扣除額項目很廣泛,只要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前詢問國稅局、地政士、律師……等有何種方式可節稅與之討論,再把應備文件準備好即可。

    回到前述報導所載,【可將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須留意上述二稅的開徵期間不同】跟閱讀者做個簡單叮嚀,房屋稅的繳納期間為每年51日開徵至531日截止1個月,但,課稅期間是由前1年的71日起算至當年630日止:地價稅則是繳納期間為每年111日至1130日,課稅期間是11日至1231日止,如需使用上述扣除額的民眾需多多注意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再藉此依「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的比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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