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418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翁至威「股票抵繳遺產稅,留意算法」的報導,民眾若要以繼承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國稅局提醒關鍵在於「申請抵繳日」的收盤價和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何者為高?如果「抵繳日收盤價」較高,可以全額抵繳,但是「死亡日收盤價」較高,則就只能按比率計算抵繳上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以上而且現金繳納確實有困難時,依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不足現今的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來抵繳遺產稅。

    不過因為股票漲跌價值變動,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申請「抵繳當天」收盤價比「死亡日」還高,可以用死亡日的收盤價來計算全額抵繳;反之如果抵繳日收盤價比死亡日低,只能按比例抵繳。

    比方說甲君遺產稅全部遺產價值為8000萬元,應納稅額500萬元,沒有現金或存款,甲君繼承人乙君申請以A上市公司股票四萬股抵繳遺產稅,「死亡日每股收盤價」為新台幣100元,核定遺產價值400萬元。

    假如「申請抵繳日」收盤價每股120元,因為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可以以股票四萬股核定價值,抵繳新台幣400萬元;但如果申請抵繳日收盤價每股90萬元,該股票可抵繳遺產稅限額就要按比率計算,股票核定價值400萬元,占全部遺產價值8000萬元比率為5%,全部遺產應納稅額為500萬元,因此5%,僅可抵繳25萬元,僅能申請以2500股抵繳遺產稅。

    筆者認為這個制度非常不公平,為何抵繳時價值較高,不能用抵繳時的市價來抵繳遺產稅,而是用死亡時的?如果股票跌價,僅能比例抵繳,這樣的規定也太過離譜,這部分依《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應該要修法,不然讓人覺得國稅局是在慷人民之慨的感覺,這才是以「人權治國」為理念的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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