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风景- Pixabay上的免费照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315日經濟日報A13記者程士華「民宅轉民宿  房屋稅優惠」報導,疫情之下無法出國國旅爆發,「民宅」若想轉型為「民宿」,有租稅優惠可使用,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客數量、規模及員工人數符合標準者,可適用較低的方屋稅率。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合法申請登記經營的民宿,如果客房數量在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05平方公尺,且自行經營、未僱用員工,這樣的民宿在性質上,更接近家庭副業,可適用房屋稅的非自住稅率1.5%

    但如客房數量超過限制,或是僱有員工,甚至是經營日租套房等短期住宿模式,稅務局表示,此類房屋無論是自有或承租,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來課房屋稅。

    依照上述報導中所提,筆者在對房屋稅的部分做些補充給讀者們,首先房屋稅的課徵月份是每一年度的51日至531日,課稅期間為自前1年的71日起算至當年630日止,而常常在買賣過戶中常常所提到的結案交屋部分就會提到房屋稅與地價稅的找補,實務上都是以「交屋日」當天做分算往前是賣方負責,交屋後就由買方負責。

     而房屋有許多種型態呈現,不同的房屋有做為不同的使用,稅捐機關對其也是有不同看法跟課稅標準,回到本篇報導中以民宿為例,報導中所指出稅捐機關認定的範圍是客房數量在五間以下、房間不超過105平方公尺(31.7)、自行經營與未有僱用員工等情況下,可適用房屋稅的非自住稅率1.5%,稅捐機關等對上述的定義就會是此房屋是「住家用供做營業使用」,應不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且介於住家與營業之關係核課1.5%稅率(如與上訴條件不符則會以非住家營業使用稅率3%課稅)

    筆者提醒,如有不動產的取得是來自「繼承」的關係下,記得在取得所有權後去當地稅捐機關辦理「地價稅」自用,否則系統認定會以一般稅率做為課徵標準,對稅率的相關部分如有不解的可詢問辦案的地政士或是去可詢問稅捐機關人員,尋求合理節稅並不讓自身權益睡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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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