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610日經濟日報B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房地重購退稅,三情形免追繳」的報導,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房地合一自住換屋的情形,若是列管期間「五年」內,如果因未成年子女就學所需、本人或配偶因公派駐國外或是原所有權人死亡等三大例外,導致五年內遷出戶籍,再仍維持自助的前提下,原本享有的重購退稅優惠,則仍可維持。

    房地合一提供自住換屋者「重購退稅」的優惠,民眾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屋和重購新屋兩者間移轉登記時間是在「兩年」以內,且符合無出租營業且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規定,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但是核准之後會列管「五年」,如果列管五年內戶籍有遷出時,則國稅局將會追討房地合一稅所得。

    不過財政部表示,實務上部分案件遷出戶籍,並非因為投機而是有其他特殊原因,且房屋仍實際作為自住,因此發布解釋令,放寬三種情形遷出戶籍可免被追繳稅款以保障納稅人權益。

(1)是未年子女就學所需,父母為了讓孩子就讀明星學校,必須將戶籍遷入學區,導致「寄戶口」的情形,雖然戶籍遷出,但本來房屋仍維持自住使用,此種情形可以排除。

(2)本人或配偶因為因公務派駐國外,導致戶籍被遷出。此外原所有權人死亡也是可以排除的原因之一。

(3)原所有權人死亡。

    財政部表示,此三種情形,面對國稅局查核,只要能提出相對應的證明文件,證明房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的情形,就可以免被追繳稅款。

    筆者提醒民眾,只要出售在民國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都會被列入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的範疇,因此如何「節稅」至關重要,民眾如果有不懂的地方,不妨多請教專業人士,協助規劃,較能節稅不吃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重購退稅」是一很重要的問題,然自民國10511日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後,對於「重購退稅」如何處理,務必注意財政部的此號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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