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年5月24日經濟日報A13記者翁至威「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併入遺產總額報稅」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挨罰。
為避免被贈與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來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別規定,遺產稅課稅範圍除了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配偶等財產,都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就上述報導所說,申報遺產稅有以下四點是一般市民會有所漏報與遺忘的部分(一.)當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出去的財產遺漏申報,包含遺贈(二.)親等的順位關係不明瞭,當除了配偶與子女有繼承權外,常常發生把「兄弟姊妹」或是「尚未離世的祖父母」繼承權給遺忘(三.)高報不動產金額,以致被國稅局課以高額稅費<不動產的稅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做為計算,並非市價>(四.)夫妻贈與雖然免課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遺產總額計算也是須併入申報。
筆者提醒,當被繼承人離世後,如需了解被繼承人名下有登記之財產,可由繼承人前往「國稅局」調閱資料(股票為死亡當日收盤價為主、黃金亦同),如是未登記之財產(例如金庫、珠寶盒等私人財物)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向國稅局先行告知,國稅局會安排專員到現場進行財產價值評估,這一點尤其重要是,因當未通知者被查出有漏報情況,國稅局除了會把未報財產併入計算補徵遺產稅外,還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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