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年4月21日經濟日報B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公司賣地,取得時間牽動稅負」的報導,營利事業如果交易或是處分房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必須留意不動產的「取得時間」,公司出售房地所得如果屬於「舊制」,土地部分所得不課稅,土地損失也不得用來扣除。
外界對於房地合一所得稅常常抱持「重稅」的印象,以為「房地合一新制」一定比「舊制」課稅來得重,但北區國稅局近期查到一件特別的企業出售不動產案件,反而是公司想要主張「房地合一所得」,卻被國稅局退件。
國稅局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8年營所稅案件時,發現公司有一筆房地在2014年2月取得、2019年2月遭到法院拍賣。國稅局查證,該筆不動產房屋拍定價格約新台幣1341萬元,房屋在出售前未折減餘額約新台幣946萬元,房屋所得約新台幣395萬元,土地拍定價格新台幣662萬元,土地取得成本1531萬元、土增稅7萬元等於虧損876萬元。
公司列報該筆不動產處分,並未留意不動產的「取得時間」,採用房地合一稅制列報,房屋所得395萬、土地虧損876萬加起來一共虧損481萬元,自行認定虧損,列報處分利益為0。但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是2016年1月1日上路,房地必須是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才算。
該公司出售的土地因為取得的時點,房地合一新制尚未上路,屬於「舊制」,因此僅出售房屋部分課稅,土地免稅,土地的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因此核定該案件為應課稅案件,加上公司原本申報其他所得約新台幣5萬元,依規定要補稅約新台幣80萬元。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請教專業人士,或委由專業人士代為申報,比較不容易出錯。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