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景观农业- Pixabay上的免费照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513日經濟日報A15記者翁至威「獲贈農地五年未耕作  將追稅」報導,贈與農地給子女免徵贈與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受贈人在「列管五年期間變更為其他用途」,例如停車場、回填土石等,又未依農委會通知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可依法追繳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可免徵贈與稅,不過國稅局針對類核定免稅農地,會從受贈人受贈日起列管五年 ( 除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等情形則不在此限制 )

    筆者提醒,當有不動產移轉關係的情形下,如有免稅情形,請記得移轉過後依照當初核定給受贈方免稅的原因繼續作為使用,即農地應繼續為農業使用,而不得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因國稅局會不定時抽驗抽查,被抓到當初免稅原因不符時國稅局會以使用方式的不同會追討當初的免除之稅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因為一時短利造成後面需付出產痛的代價。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農業用地」的移轉雖有些「免稅」的規定,而這些「免稅」優惠,都是基於為「農業使用」。就以贈與農地,其受贈人即應繼續為「農業使用」,如果在「五年」的管制期間內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原有的免稅優惠,將遭到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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