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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213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寺廟有條件免房屋稅」的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持有正式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宗教性建築物,可以享有免徵「房屋稅」的優惠,但如果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由於該房屋並非「寺廟」所有,因此不符合法定條件而無法免徵。

 

    官員表示,宗祠、教堂和寺廟,原則上要登記完成財團法人或是寺廟登記,同時房屋也要寺廟本身所有,而且專供傳教布道之用,才符合免徵房屋稅的要件。

 

    官員表示,部分民眾可能提供個人房屋給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然有合法辦妥寺廟登記,但是由於屋主是個人並非寺廟,所以不符合宗教祭祀場所免徵房屋稅的規定。

 

    筆者認為,實務上許多寺廟或是宗教建築,土地房屋都登記在「自然人」名下,如果要符合免稅,就要把房屋的部分過戶給「寺廟」,如果是寺廟必須取得「寺廟登記證」,另外如果是宗教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也可以符合免稅的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宗教」很多元,活動很豐盛,為了彰顯台灣是一「宗教大國」,保障「宗教團體自由」,宜盡速訂立《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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