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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98日聯合報B1版記者吳思萍、喻文玟、徐如宜、施鴻基、鄭維真、呂筱蟬等報導,台北市環保局為有效解決都市廣告招牌、玻璃帷幕反光造成的光害,已經催生《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法案在20166月經過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可望本會期過關,不過其他五都並不打算跟進,認為無法源且光害問題不大,仍保持觀望。

 

    根據台北市環保局統計2004~20174月共接獲947件光害陳情案,且近3年最多,每年多有200多件,前3大光害源分別為廣告招牌、霓虹燈佔61%、探照燈及投射燈佔27%、建築物反射光約5%。而台北市政府提出的管理自治條例,將明定管制光源輝度、照度和閃爍的程度,並且明定罰則,盼能樹立新的環保標竿。

 

    自治條例將來通過之後,民眾反映受建築物反射光妨礙作息,經環保局派員查看屬實,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必須在接獲通知三個月內,訂出改善計畫送光害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執行,違者並可處新台幣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鍰,如果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其他像是廣告招牌、霓虹燈等大型光源,如果影響行車安全、妨礙他人作息,也可以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三次未改善可以強制斷電。

 

    對此,高雄環保局表示,環保署預定年底制定「光害管制指引」,各縣市就可以依照規範訂自治條例,因為涉及衛生、工務等單位,仍須跨局處協商。台中市環保局局長白智榮也表示因為目前缺乏中央法源依據,沒有光害檢測標準,也沒有裁罰依據,沒有參考標準訂定自治條例。新北市環保局公害稽查發言人孫忠偉則表示,全國沒有光害管制法令,僅在草案提出階段。桃園、台南兩市則認為光害問題在該地區不嚴重,沒有迫切的需求。

 

    筆者認為,現在的大樓越來越注重夜間的照明,讓夜晚的時候增加該大樓的醒目程度,尤其是豪宅、商辦,無不設計各式各樣的LED照明、投射燈。但是如果因為這樣,而干擾他人的作息,這就不是一件值得開心的事情。民眾過去只能容忍,在公民意識高漲的今天,大家比較會願意爭取自己權利,尤其立法之後,民眾更會積極檢舉。筆者認為《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應該要謹慎立法,取得一定平衡,制定科學的標準,否則非但無法改善光害問題,變成擾民時,將會造成更多民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法律管理的層面愈來愈廣,涉入的程度也愈來愈深。法律制定一定要合情、合理,不要陳義太高,致難以值遵行;管制「光害」有其必要,但務必要「合理且必要」的限制,才不會擾民並造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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