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12月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離婚分不動產,可緩課土增稅」的報導,夫妻離婚分產,涉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要注意土地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離婚才分財產,但仍可適用夫妻贈與緩課土增稅的規定,考量到未來出售土地,緩課可能帶來更高的土增稅負擔,建議申請前善加規劃以免造成潛在高額稅負。
台中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凡是配偶間互相贈與土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未來出售給第三人再行課徵。有兩種情形不能適用:(1)一種是婚姻關係還在但是雙方已經變更法定財產制;(2)另外一種是雙方離婚。
以上兩種情形,夫或妻其中一方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有機會造成土地產權移轉,受贈方有報繳土增稅的義務,但是又能適用夫妻間贈與緩課的規定,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暫緩課徵。
台中地方稅務局官員又提醒,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增稅,並非實質上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幅度會變大,搞不好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負擔會更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
筆者認為,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對夫妻贈與的部分是不課徵、免徵,因此如果夫妻有離婚談到條件有關於土地所有權過戶的部分,可以在離婚之前先辦妥,這樣就可以省下一筆移轉的稅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涉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一要注意的稅務問題;而夫妻間財產異動,法律有特別規定,且在「離婚」而分產也有適用,這是一班民眾比較不清楚的,日後有需要時,可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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