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有關停車位是否需課徵房屋稅?根據《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照理說,「停車位」增加了建築物的使用價值,應該要課稅。
然而,政府為鼓勵人民善加利用地下空間,財政部於民國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發布,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予免徵房屋稅。因此,目前「地下室」的停車位,「無收費、出租、營業用」,即可免徵房屋稅。
反之,如坐落於一樓或一樓以上的停車位,則是要繳納房屋稅的。
另外,停車場的使用,如有收費、出租、營業用,無論是地下室的停車位或是地上立體停車場,該車位面積將會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如未有營業收費,地上停車場將會依實際用途,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停車位課徵房屋稅與否,首先須判別坐落的樓層位置;其次則是是否有收費、出租、營業行為。另外,財稅局官員舉例一個合法的節稅方式,當屋主將主建物連同地下停車位出租,供承租人自用,亦免徵房屋稅;但如果僅單純出租「一個車位」,未含「主建物」則仍須繳納房屋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停車位」問題,認為這方面的法律爭議不少,購買停車位的消費者,除了須注意相關稅務外,也應注意產權的合法性、停車位種類;總之,切勿草率貿然交易,才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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