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陳昭穎
根據民國114年11月1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邱琮皓所撰「重購退稅 擴及未成年子女」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財政部近日放寬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若出售適用房地交易所得舊制課稅的自住房屋,只要在完成移轉登記後「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同樣可以適用重購退稅措施。
依規定,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出售時適用舊制課稅,而舊制案件仍可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當納稅人出售舊制自住房屋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後,只要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兩年內以自身名義重新購買自住房屋,且重購價格高於原出售價格,便可在重購完成移轉的年度,從當年度應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抵或申請退還。
由於綜合所得稅採家戶合併申報方式,未成年子女出售舊制房屋的相關所得也需由父母併同申報。基於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確放寬規定,使未成年子女在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時,也能適用相同的扣抵或退稅優惠,進一步擴大「重購退稅」的適用範圍。
筆者提醒,此次規定的放寬,使家庭在處理未成年子女名下舊制房屋的出售與重購時,享有與成年人相同的退稅權益,有助減輕家戶稅負,並提升自住房屋換屋的彈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到,處在當前不動產交易稅制變動甚大的時代,對於「節稅」要更講究,且應善用,為自己節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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