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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1558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47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潔玲「賣預售屋,依尾款年度報稅」的報導,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果分別在不同年度收取出售價款,應該以收取尾款日期為其所得歸屬年度,申報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過去曾經有案例是甲君在2013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陸續繳納價款,但A公司在2015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查核發現甲君20149月和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售契約書,並經A公司同意將權利義務讓渡乙君。依照契約書內容,甲、乙預售屋成交價額為新台幣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20149月、12月、20151月轉帳支付新台幣300萬、300萬及400萬元,被國稅局查到甲2015年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因此除了核定補徵所得稅之外,還要被處罰。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會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收集相關資金流程和查核交易情形,防止刻意炒作賺取預售屋差價。由於個人購買的是預售屋,因此尚未取得預售屋和土地所有權之前,出售都是數與於「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買賣,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7類第1款規定,應該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成本和相關必要費用之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於申報個人綜合稅申報。

 

    房地合一實施之後,預售屋的買賣和成屋買賣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適用房地合一的案件,應在交易完成後三十天內申報;但預售屋或是不是用房地合一的案件,還是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只是預售屋因為是權利買賣,因此是交易總價扣除成本計算所得,而成屋因為土地不課徵所得稅,因此拆分房地比之後,計算售屋所得;筆者特就實務經濟,提出前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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