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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14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慶徽「轉賣預售屋虧錢,可列損失」的報導,北區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得以隨後三年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北區國稅局提到,有案例表示過去以新台幣600萬元購入某建案預售屋,隨後以新台幣550萬售出,造成新台幣50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因此在106年度綜和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可以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年度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如果該申報年度沒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是經扣除後仍有不足,還是可以在隨後三個年度也就是107108109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官員也提到,如果納稅義務人主張財產交易實際損失,由於後續三個年度有扣除抵稅權利,這部分國稅局會針對資金查詢,確定損失存在。另外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扣除,無法自其他類別所得扣除。北區國稅局提醒,預售屋買賣價差,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果有短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之前,盡速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否則除了要求補稅外,還要裁罰兩倍以下罰鍰。

 

    筆者也提醒,雖然預售屋買賣不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的課徵範圍內,但是仍是屬於「權利的交易」,應該納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果有虧損,也僅能在財產交易的項目中扣除虧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財產交易損失」可以運用做為節稅,因而如何運用進行節稅,自應瞭解相關所得稅法的規定,方能符合法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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