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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62日自由時報A1版黃捷、鄭琪芳記者所撰「放水七七行館 前國產局長判6年」的報導,台灣士林地院審理七七行館案,認定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洪寶川前局長指示下屬放水,讓前苗栗縣劉政鴻縣長的胞弟劉政池非法承租、申購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興建「七七行館」私人別墅,昨依圖利罪判洪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協助護航的時任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也遭判刑五年四月,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政池一九九八年十月間欲承租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五○六號土地、面積四五七二平方公尺,但依規定,非都市計畫區每人最多只能承租兩千平方公尺,洪寶川時任國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處長,竟指示下屬放水核租。

 

  劉打算在承租土地建造七七行館,他先申請分割成五小段,二○○五年七月間再向北辦處申購土地,但因位處陽明山一般管制區,還須陽管處出具合法建築物證明,由於土地原有的廢棄廠房已遭拆除,當時正在重建中,陽管處無法核發證明,劉遂向國產局陳情,當時已升任局長的洪,交代張智傑指示廖益群,打電話詢問陽管處後,虛偽記載陽管處告知合法,進而讓申購案通過。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痛批,張、廖身為公務員,洪更擔任機關首長,卻放水讓劉政池的違法承租、申購案通過,對國家公園內土地管理及自然資源之保育,產生不利影響,且3人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遂依2次圖利罪判洪前局長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廖則依1次圖利罪判刑54月,褫奪公權4年。至於劉政池明知申請可能不符法規,卻仍提出承租、申購土地,但因查不到他與洪、張、廖3人有資金往來,也無證據指出是劉要求偽造不實電話紀錄,難認雙方有犯意聯繫。

 

  筆者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該要秉持「依法行政」,不能怠忽逾越,當然也不能「便民」跟「圖利他人」搞不清楚,明知違法還是放水,這就是「圖利」。如果連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務員都不守法,那法律與政策訂的再好都沒用。不過對於洪前局長往昔風評也不錯,本案也未查到任何收受賄款,法院仍應詳查,這樣才符合「保障人權,無罪推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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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