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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18日經濟日報A13版翁至威「公設保留地贈與子女,免稅」的報導,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既成道路用地,享有一定稅賦減免,但兩者規定不同。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繼承或直系血親贈與而移轉,可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是既成道路土地只可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贈與稅相關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都市計畫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和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並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上受到限制,因此無論是繼承,或於配偶、直系血親間相互贈與,都不用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但是贈與稅優惠僅限於配偶或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其餘親戚間的贈與仍要繳贈與稅。

 

    至於繼承人遺產之中,如果有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土地,也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如果土地屬於建造房屋時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就不在租稅減免範圍以內。此外既成道路土地贈與他人,並不像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遺產稅,民眾要特別注意。

 

    筆者也呼籲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既成道路用地,是對於人民財產權不當的限制,政府應該編列預算盡快徵收這些土地,否則應該要評估是否仍有需要維持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不要維持即予以解編,還權於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人民之財產權依《憲法》第15條規定,應予以保障;長期將人民之土地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又無補償措施,自應盡速檢討,實無再維持必要,立即解編,俾符尊重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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