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622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蘇秀慧「新婚夫妻省地價稅,有撇步」的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7621日表示,夫妻婚前各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婚後調整為一處,此時可以將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設籍在其中任一處節稅。除此之外,可以選擇地價較高的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地價較低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般用地稅率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課徵至千分之五十五;地價稅「自用住宅」和「一般」稅率,光是稅金至少相差四倍;由於現在又到結婚旺季,類似案件相當多財政部特別做出說明。

 

    而國稅局舉案例剛剛結婚的李小姐和林先生,原本在桃園市各有一間房子並且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千分之二的地價稅,最近接獲地方稅務局要求擇定一間房子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公文,認定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的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請兩人擇定「一間房子」適用,如果超過期限擇定,將依照規定逕以「地價高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一處改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官員表示,李小姐林先生可以選擇任一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設籍任一處,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是可以共同擇定地價較高的一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外一處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筆者提醒,自用住宅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必須在每年9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有設籍的法定條件,如果已經申請過,隔天即可繼續按照自用地稅率課稅,而不必再申請,將來如有移轉,則須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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