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士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416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世華所撰「配偶分配剩餘財產免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當中,針對配偶其中一方過世的情況有一項特別規定,尚健在的一方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經過分配後的部分遺產,可不必課徵遺產稅。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配偶其中一方過世後,其與配偶共同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部分,可以請求平均分配。

  在稅務方面,如遺留配偶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被請求的金額,該部分差額不用課稅。

   國稅局表示,配偶主張請求權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在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算一年內,給付請求金額。

   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注意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交付,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遺產稅的課徵,「節稅」很重要,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中有「配偶」時,而其夫妻財產為「法定財產」時,可以由生存之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存之配偶如獲分配「剩餘財產」,即可使遺產淨額減少,而節省遺產稅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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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